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 一) 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 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 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 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 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 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条 对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 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 一) 情节轻微的。
(二) 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 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 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 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 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 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 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 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 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 企业或省国资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 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省属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 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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