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二)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有关规定、国有 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 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 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 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 (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 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 (委托) 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等。
(六)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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