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年度 30%- 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含) 前三年 30%- 100%的任期激励 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 (含) 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省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 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 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五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 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 前实际任职月度 (不超过 12 个月) 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 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 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 一) 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 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 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 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 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 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条 对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 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 一) 情节轻微的。
(二) 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 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 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 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 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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