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五条 省国资委开展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 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六条 省国资委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 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国资委监督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 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 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 省属企业报告的。
(四) 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八条 省国资委监督处牵头,与相关职能处室组成初步核查工作组,对受理的违 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参与资产损失初步核实工作。
第五十九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一)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 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三) 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 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六十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 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二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一) 属于省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省国资委组织成立责任追究工作组实施核 查工作。
(二) 属于省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省国资委监督处移交和督促相关省属企业 进行责任追究。
(三) 涉及省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省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 关核查工作。
(四) 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六) 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
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四条 结合省属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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