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第七十一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 申诉;省属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三条 省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 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整改 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六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 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 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省属企业禁入 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 运用力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程 序、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 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粤国资监察〔2013〕154 号) 同时废止。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 (试行)
(粤国资综合〔2020〕8 号)
各省属企业:
为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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