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四) 对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划分,认定相应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五) 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开展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核查取证:
广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 一) 听取被核查企业汇报,要求企业作出说明。
(二) 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相关资料。
(三) 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四) 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请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
(五)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核查措施应当有 2 名以上核查组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谈话记录、工作底 稿等,记录核查工作过程、核查结论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谈话记录应当由被谈话人核对并签 字确认,被谈话人无故拒绝签字的,核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工作底稿应当履行复核 程序。证明材料应当由被核查企业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员,有证据证明违规问题明 显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 一)对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暂停支付或兑现。
(二) 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
(三) 其他限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问题线索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 商请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九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当自核查工作方案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对违规情形 复杂、发生时间久远、损失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 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三十条 核查组应当就相关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听取被核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意
见,相关企业或人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到期未 反馈意见或提供补充材料的,视同无意见。
第三十一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 一) 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的内容包括:问题线索反映的经营投资情况、核查工作开 展情况、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定性依据、问题原因分析、资产损失认定情况,听取意见情 况,以及企业已开展的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等。
(二) 责任认定报告的内容包括:涉及的责任人员及承担的责任情况、责任认定依据、 责任追究处理建议等。
广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第六章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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