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指标等。合规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权重应当不低于 15% 。对于重大合规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可制订否决性指标。
督察长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对督察 长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管理体系,保证合规文化 的一致性,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一) 要求子公司定期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管理的基 本情况、合规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各项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职情况、各项业务合规运行 情况、合规风险事项的发现及整改情况、下一阶段合规工作计划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二)要求子公司及时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重大合规隐患、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违法违规事件以及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 对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及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 对子公司的基本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五) 子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项的,按照有关制度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合规问责, 并要求该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合规问责;
(六) 每年对子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七) 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合规管理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境外子公司符合其所在地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督察长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
合规管理人员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 水平。
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全口径收入。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在遵守《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基础上,还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合规人员配置情况、合规性专项考核情况、合规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薪酬保障 落实情况;
(二) 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并抄送协会。协会 汇总全部年度合规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 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 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 3 年不得少于 1 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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