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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隐私权中的“生活安宁权”

2020-06-17 14:39:41【

论民法典隐私权中的“生活安宁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人格权编完善了隐私权的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何为生活安宁呢?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派出不乏干扰的权利。当今社会中垃圾信息、骚扰电话、上门推销以及对生活环境的侵扰等现象大量出现以及蔓延整个社会的现象,凸显了对自然人得生活安宁利益加以保护的必要性。

民法典在规定隐私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私人的生活安宁“,民法典这一修改,表面上只是增加了几个字,事实上却具有人格权保护的深远意义和重要价值。                           

                       


                       


无论是从法理学上讲,还是从社会生活现实中,私人生活安宁对个人来讲,都是重要的人格权力,也是不可缺少的社会立足之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私人安宁生活不仅意味着一种日常生活中不受干扰的权利,也意味着一种相安无事、温馨平和的社会状态。进而言之,私人生活安宁不仅在保护个人生活不受侵犯,而且也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从隐私权来讲,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如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

                   


长期以来,上述这些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同程度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十分严重。仅以骚扰电话为例,比如当你在一处因为需要看房子填写自己的电话,你就会接到各种看房的骚然电话和短信,甚至还会接到信用卡办理的骚扰电话和诈骗信息,使你的生活不得安宁,一直生活在信息被泄露的恐惧里。

和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一样,民法典明确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隐私性质,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和符合大数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具有很强的显示合理性、针对性,这不仅有助于凸显“私人生活安宁权“的重要性,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丰富保护渠道,不断加强对骚然电话等普遍存在的”私人生活安宁“行为的全面有效的治理。

“私人生活安宁“要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接下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比如,私人生活安宁的概念如何界定,接到骚扰电话等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侵犯该如何救济等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出台,以有效的保护公民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力。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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