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 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 一) 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 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有关规定、国有 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 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 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 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 (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 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 (委托) 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等。
(六)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 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 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 一) 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 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 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 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 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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