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 一)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 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
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 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 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 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 一) 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 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 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五) 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 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省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 对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 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 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 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 产损失。
( 一) 企业净资产 10 亿元以下的,资产损失金额 100 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1000 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二) 企业净资产 10 亿元以上 100 亿元以下的,资产损失金额 300 万元以下为一般资 产损失,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 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三) 企业净资产 100 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金额 500 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 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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