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 一) 成为协会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位能够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的任 职条件;
(四) 具有 3 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合规、法务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证券基金监督 (自律) 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 3 人;
(五) 成立以来或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且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业 务主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
(六) 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合 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 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范》的规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公 司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要求限期改正、清理违规业务、暂停受理 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工 作人员未能勤勉尽职,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协会可以视情 节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强制参加培训、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
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协会报告的,协会依照自律规则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 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督察长已经按照《规范》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 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协会在自律管理的过程中,发现相关基金管理公司或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合规负责人及合规管理 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范执行。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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