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 一)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 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 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七) 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九) 违规操作,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交付,或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 一)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 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 设立“小金库”。
(四) 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
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 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 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
。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 一)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 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
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 一)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 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 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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