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 一)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 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
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 一)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 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 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
措施。
(六)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 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期同类项目。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八) 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 一) 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 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
预案。
(五) 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 联方输送利益。
(六) 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 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 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 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 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 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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