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 (下篇)
上 5000 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 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前款所称“净资产”是指资产损失发生的上一年度省属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有 者权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企业发生投资经营损失导致 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 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 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 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 计入资产损失。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 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 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 一) 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 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有关规定、国有 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 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 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 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 (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 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 (委托) 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等。
(六)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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