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广州日报讯 有些人为规避政策,对“借名买房”跃跃欲试,殊不知“借名买房”风险大,不仅亲戚朋友成仇人,房子也有可能拿不回。记者昨日从增城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宗涉及“借名买房”案件,当事人李某为了利率和契税优惠,借“准岳父”名买房,谁知赔了夫人又折兵。
原告:借名买房 被告:是赠予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2013年欲出资购买某小区的房子作为婚房使用,但当时李某和女友名下已经各有一套房,再购买就属于二套,需要支付总房款的七成作为首期,且银行贷款利率要上浮10%,且过户的契税要全额支付,不能减半。
于是,李某用未来岳父王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因当时准备和女友结婚,也不好意思和未来岳父签“借名协议”。后李某因其他原因与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王某却说房子是赠给他的。协商不成,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庭审中,被告王某确认房子的首期款、按揭贷款、税费、物业费全部是李某出资支付的,但坚持是李某赠与其的,认为房屋应属于其所有。
法院:可主张债权让对方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的证据则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涉案房屋的出资人为李某,但是,该事实仅能证明李某对于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王某据此享有的也仅为债权权利,而并不足以证明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
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律师“借名买房” 法律知识分析: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他人名义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实际购房人(简称借名人),被借名人为登记购房人(简称登记人)。其背后涉及的法律关系有: 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的借名法律关系; 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的房屋转让法律关系; 登记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或抵押法律关系; 实际购房人、登记购房人与登记机构的行政确认法律关系。
(1)借名买房纠纷一般发生在亲人、朋友之间,基于感情和信任,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很少签订书面协议,在房价上涨后登记人反悔,否认借名买房事实,也正是基于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才反悔的。
(2)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证具有公示性,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在法律上推定为归谁所有。房屋登记在被借名人的名下,在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前,法院无法做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判决。
(3)借名人即便提供了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最大可能的也只是证明存在出资关系,不能表明享有房屋所有权。出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合同法规范。
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实际出资人的父母、子女或朋友,即“登记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借名人”。如果登记人未经过借名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则借名人则无法要求取消交易。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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