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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上的“胁迫”行为?
什么是法律上的“胁迫”行为?
某著名私立学校总部员工李某,因与本校同事发生纠葛后离职,并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同时多次到该学校分部去滋事。学校分部经理不堪骚扰,又顾忌学校的名声,在没有征得学校总部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代理人,担保人身份在谅解备忘录上签字,并出具30万的欠条。李某遂持此欠条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备忘录确认的欠条并无学校签字盖章,对此约定不知情,也无授权,事后亦未被追认,学校分部经理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做的担保亦无效,因为债权的关系不成立,担保也不成立,故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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