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还要负担经济补偿吗?
那何为劳动者自愿离职呢?首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自愿离职书,劳动者签字视为劳动者自愿离职。(石景山十佳律师)其次,劳动者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证据证明仍在继续履行工作,视为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针对用人单位,律师提出如下建议:对于不提出离职申请,不到单位上班,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因为劳动者是否主动离职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做好通知工作,如果确实联系不上劳动者或者联系后劳动者不来单位上班,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但需要保留好相关的通知证据。对于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的劳动者,应制定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离职证明、离职审批流程及相关表格,协商好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保费用、物品返还的相关内容。
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离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比如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所以,在这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依规办事,别给自己的企业制造麻烦!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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