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人民的名义》的法律问题中的律师评论(一)
公司股权质押问题
大风公司蔡成功将公司股权(包含职工持股)质押给山水集团,取得过桥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因银行未能放贷造成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山水集团借款,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公司股权。取得大风公司股权的山水集团,本应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大风公司职工安置问题等债务,但是因为合同约定安置职工等问题由原股东蔡总承担,导致职工安置款无人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此条款为流质条款。债务人大风公司无力归还山水集团借款,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公司股权质押物的这一情节,在法律上来讲这是完全错误的。即便在事前的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山水集团只能通过公开的评估、拍卖,在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是不能直接取得流质权的。
山水公司取得大风公司股权,它只是大风公司的股东,大风公司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它的财产(厂房、土地等)依然属于大风公司,而不属于股东,所以安置这些职工的主体只能是大风公司,作为股东山水集团没有安置大风公司员工的义务,电视剧中反映出的情节与现行的法律规定是不符的。
另外,《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风厂的全部股份做质押不仅要征得持股员工的同意和授权,从程序上还得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并没有大风厂持股员工的真实授权,也没有召开股东会,因此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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