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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周某(女)与北京某房地产经济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周某根据该公司要求从事营业工作。2013年11月周某因突发脑出血住院治疗。2014年4月周某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房产经济公司2014年5月4日单方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周某自2013年11月至今的工资一直未得到支付,我所经周某委托作为代理人尽全力为其争取相关利益,最后经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房产经济公司支付申请人六个月工资、以及之前拖延支付的工资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23800元。
相关法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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