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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纠纷
家庭婚姻纠纷
事实:高某与侯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于2009年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一子一女,初期夫妻情深,随着子女入学开始,双方因为教育理念的不同多有争执,后高某在侯某出差之际将子女带回老家上学,随后长期分居,侯某气愤之余将高某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并无外债,有共同财产20万元。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对于诉讼离婚的案件,我国法院认定离婚的标准系夫妻感情关系确已破裂,在本案中高某与侯某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局面,因而法院并未支持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就子女教育问题达成一致,高某撤诉。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性格、理念等都是影响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解的原则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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