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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变更登记
2012年5月17日,詹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与袁某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詹某某又以其所有的位于同一小区的另一房屋办理了借款抵押。2012年5月18日肖某某与袁某某签署了《 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从袁某某处受让了上述两套房屋的借款抵押债权中的100万。当日原告向袁某某支付债权转让款100余万元,并通知了詹某某相关事宜。 借款到期后,詹某某不偿还借款。无奈原告将詹某某起诉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最终发现詹某某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詹某某在袁某某未出面的情况下办理了涉案房他项注销登记。
法条根据《行政法》之规定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点评:我所律师认为相关部门没有尽到相关的审查义务,致使肖某某遭受损失。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而且应当予以纠正。经法院审理最终撤销了房屋他项权登记,原有胜诉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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