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经典案例
事实:2010年9月3日原被告在山海关签订道岔系列产品专用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50AT-9单开道岔6组,总金额618000元;同时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为山海关,收货单位为中铁二十一局伊犁工程项目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预付款10万元,货到清点验收合格后即付45.8万元,剩余6万元为质量保证金,待铺设完后未发现质量问题质保金立即返回;交货日期为9月10日;另约定买方逾期付款,偿付卖方逾期货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年9月8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0万元。9月19日原告通过铁路托运向中铁二十一局伊犁工程项目部发送该道岔,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投保铁路货物运输保险,9月30日到达。后双方约定质保期为交货后一年。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518000元。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律师讲法:实务中有很多的纠纷都是与合同相关的纠纷,对于合同的遵守是双方应尽的义务,合同签订双方或因种种理由违反双方约定,使得一方受到不当损失,故而未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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