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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经典案例

2018-03-16 10:35:14【

民商事经典案例分析 

情: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原告购买被告东风货车一辆,总价款449000元,首付8万元,余款369000元,分36期支付,付款期限自2013625日至2016525日至;2、被告在付清全部车款之前,原告保留该车所有权;3、由原告代办车辆税费、保险及相关手续,费用由被告缴纳;4、被告在占有车辆期间不得对车辆作出出售、典当等任何侵犯原告对汽车所有权的行为。同时被告需依约按期及时支付购车款如有一期未能支付则构成违约。如其违反上述约定,原告东盛源销售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5.被告杨涛违约后,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确定为购车总额的30%6.如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8万元,原告东风货车一辆交付给被告,余款369000元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和还款计划。提车后,截止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即2016525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被告在车款未付清期间,将所购车辆的保险、二级维护等委托原告代为办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300元服务费。被告尚欠原告公司自201512月至20164月期间服务费1500元。

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着契约必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应该审慎检查合同内容,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一旦签订了合同,那么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该恪守合同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如约履行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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